南投縣自然史教育館志工服務要點
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仁愛高農行政會報訂立
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仁愛高農主管會報修正
一、 國立仁愛高農(以下簡稱本校)兼辦之南投縣自然史教育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運用各界人力資源,有效推動自然史教育館服務,培養國民熱心公益、奉獻經驗與智慧的社會風氣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服務項目
(一)志願服務人員(以下簡稱志工)其工作內容如下:
1. 展場及周遭景點導覽解說服務。
2. 套裝教案推廣解說。
3. 文物保養相關工作。
4. 本館行政業務協助。
(二)其他:依志工專長、興趣與本館需求,分配工作內容。
三、 服務時間
本館開館時間內,依志工之意願與本館實際需求,給予適當分配。
四、 資格條件
(一)年滿18歲以上之社會人士。
(二)須具主動與服務熱誠,操守良好且無不良嗜好者。
五、 經試用合格成為正式志工者得享以下福利
(一)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訓練、聯誼與各類活動。
(二)由本館推薦參加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舉辦之「自然史教育館人員教育訓練」,並由本館提供差旅費。
(三)參加本校舉辦之演講、研習活動(以有提供志工參加名額者為限)。
(四)至本校圖書館申請讀者帳號後,借閱規則比照「本校教職員」辦理。
(五)試用合格後開始採計服務時數。
(六)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,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因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,本館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(七)單次服務時間3小時以上,依地區遠近酌予交通費補助(按客運支給標準核發),服務4小時以內最高補助300元,4小時以上最高補助600元。
六、 志工義務
(一)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(二)遵守本館相關規定。
(三)參與本館所提供之各項志工訓練。
(四)妥善保管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,不得轉讓或不當使用。
(五)服務時應配戴服務證,依規定簽到退,並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(六)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
(七)服務均為無給職。
(八)妥善保管本館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(九)服務期間若不能到館者,應事先請假。
(十)服務終止時,須繳回志工服務證。
七、 獎勵
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,且服務時數每滿150小時者,由本校頒獎以玆感謝。
八、 招募與服務
(一)招募
本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以張貼公告、刊登網頁或發布新聞等方式公開招募志工。
(二)遴選
由本館針對申請者資格條件初審後,再擇期複審面談。
(三) 見習及試用
1.凡經複審合格者需到館見習及試用。
2.見習及試用期間不列入志工服務時數。
3.試用後如未能依本館規定服勤,得取消其試用資格。
(四)正式服務
1. 試用期滿經服務單位考核通過後,即為本館正式志工。除發給志願服務證外,並正式擔任各項指派工作。
2. 本館指定專人擔任志工輔導,負責統籌志工運用事宜。並得就志工中遴選,置隊長、副隊長等幹部。本館志工隊組織章程由本館另訂之。
(五)差勤管理
1. 由本館依志工之意願、工作性質及實際需求,予以排定志工服勤輪值表。
2. 志工應依排定之服勤輪值表按時服勤,並確實簽到、簽退。
3. 服勤時不應遲到早退,如因故需請假時,應先通知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或志工隊小隊長,或事先找人換(代)班,俾利本館人員管理及業務推展。
九、 附則
(一)志工表現優異者,本館得推薦其他單位表揚或薦送其他單位參加研習。
(二)服務期間若有損害本館或本校名譽,影響館務運作等情事者,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規勸或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十、 運用志願服務所需費用,由自然史教育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。
十一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依「志願服務法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二、本要點經本校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